
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月17日介绍,证监会对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,其中,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%;上市公司申请增发、配股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,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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